国际法院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国际法院是一个国家间法院,处理过的人权案件并不多,参见克劳福德和基恩案。直到2010年的迪亚洛案,法院才开始探讨人权条约机构实践的法律地位。法院表示,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实践应得到“高度重视”,因为它“专门为监督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适用而设立”。但法院也以“系统性”论据来支持其依赖委员会的实践,指出需要“实现国际法必要的明确性和基本一致性,以及法律安全性”(第66段)。

在迪亚洛案中,法院支持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做法,但在卡塔尔诉阿联酋案中,对种族歧视解释的分歧不仅造成了国际法院内部的分裂,也导致了国际法院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之间解释的冲突。国际法院指出: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其第三十号

一般性建议中认为,“如果基于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的差别待遇,根据《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判断,其适用标准并非基于合法目的,且与该目的的实现不成比例,则该差别待遇将构成歧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是由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督《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执行情况。委员会依据该一般性建议,认定其有权审查卡塔尔针对阿联酋的来文,且该来文可予受理(第100段)。

法院回顾,在其关于迪亚洛案实质问题的判决中……法院表示,应“高度重视”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解释——法院被要求在该案中适用该解释……然而,在这方面,法院也申明,它“在行使 电报号码 司法职能时,绝没有义务以委员会的解释为蓝本,制定其对《公约》的解释”……在本案有关《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解释的问题中,法院仔细考虑了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在基于国籍的歧视问题上所持的立场,该立场已在上文第100段中具体说明。法院根据要求(见上文第75段),适用了条约解释的相关习惯规则,并基于上文(第101段)所述理由,得出了上文第88段所述的结论。

然而法院是否真的

高度重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裁决可能存在疑问。班达里法官在其反对意见中写道,多数意见“没有考虑到‘应高度重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解释的意见”,且该判决“并未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为何在此次争端中,法院选择背 在加拿大学习和工作:了解有关此交流 离迪亚洛案的推理,尽管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仍然是‘公约的守护者’”(第21段)。罗宾逊法官在其反对意见中指出:“如果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该委员会被恰当地视为《公约》的守护者)的建议不与国际人权法或一般国际法相冲突,法院没有理由不高度重视这些建议。这种做法将有助于实现法院在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案中提到的清晰度、一致性和法律安全性。”令人遗憾的是,在本案中,法院并未遵循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值得国际法 墨西哥电话号码 院和消除种 注意的是,多数意见并未就未遵循该建议作出任何解释”(第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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