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涉及阿联酋针对卡塔尔国民采取的措施

谁是人权的最终解释者:国际法院诉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作者: Geir Ulfstein
2018 年,卡塔尔向国际法院(ICJ 或法院)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 1965 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 或公约)。在平行的国家间诉讼中,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于 2019 年裁定其有权处理此案。然而,国际法院在2021 年 2 月 4 日的判决中维持了阿联酋对法院管辖权的反对意见。国际法院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之间的分歧集中在对《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1) 条中“国籍”一词的正确解释上。国际法院的判决提出了方法论问题和实质性解释的挑战,参见Desierto。但我的重点是国际法院是否应该从对话还是优越的立场来对待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做法。

争议综述

包括禁止进入阿联酋领土并要求这些居民离开该国。这听起来像是基于国籍的歧视。然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可能依据分别是《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第11条关于国家间通信的规定以及第22条,该条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基于种族歧视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基于国籍的歧视与种族主义之间的关系在国际法院内部以及法院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之间都引发了争议。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首次在其

年的临时措施命令中得到提及。法院以8比7的微弱多数票得出结论,阿联酋必须确保有卡塔尔公民的家庭团聚;确保卡塔尔学生有机会完成学业;并确保受影响的卡塔尔公民能够诉诸阿联酋法院和法庭。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实质性范围,多数意见认为:

法院认为,卡塔尔提到的行为,特别是 2017 年 6 月 5 日的声明——据称该声 Viber 号码数据 明以卡塔尔人的国籍为由针对他们——阿联酋在该声明中宣布卡塔尔人必须在 14 天内离开其领土,否则将禁止其入境,以及据称随后实施的限制,包括对其婚姻和选择配偶权、教育权以及医疗保健权和法庭前平等待遇权的限制,均属于《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属物理由范围。法院认为,尽管各方对《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国籍……出身”一词是否包含基于个人“现有国籍”的歧视存在分歧,但鉴于上述情况,法院无需在诉讼的现阶段就对《公约》的这些不同解释中的哪一种是正确的(第 27 段)。

加亚法官和格沃尔吉安法官附加了

份联合声明,强调基于国籍的歧视与《消除种族歧视公约》所涵盖 实现您出国生活的梦想 的基于民族血统的歧视之间的区别。克劳福德法官和萨拉姆法官在各自的反对意见中也持有同样的观点。

在2021年关于管辖权的判决中,法院对“国籍”的解释争端涉及阿联酋针对 也存在分歧,尽管与临时措施令相比,其支持率以11比6的比例扩大。多数意见认为:

法院指出,《公约》中种族歧视的定义包含“民 墨西哥电话号码 或族裔出身”。“出身”分别指一个人出生时与某个民族或族裔群体的联系,而国籍则是一种法律属性,属于国家酌处权范围,并可能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发生变化(第8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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