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先生民事记录中使用“国籍不明”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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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无国籍身份的问题上,委员会依据了1961年《无国籍状态公约》(荷兰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以及联合国难民署《指导方针4:通过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1至4条确保每个儿童获得国籍的权利》。奇怪的是,该决定并未提及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荷兰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对无国籍人进行了清晰的定义,并为无国籍身份持有者提供了一系列切实的权利和保障。

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指导方针,委员会指出,如果“该国当局拒绝承认某人为该国国民”,则该人不会被视为该国国民。当上述当局明确承认某人为非国民时,可能会发生这种拒绝,但如果他们未能“回应确认个人为国民的询问”,也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换句话说,不需要确凿的、严格的证据标准来证明一个人不具有某一国籍。更不用说,中国当局一再拒绝出具赵先生国籍的任何证明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他不是中国国民。与1954年《无国籍地位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门槛相比,这是一个相对较低的证据门槛,根据该条,当一个人“不被任何国家根据其法律视为国民”时,即为无国籍人。

鉴于确定个人是否已获得国籍的实际困难

联合国难民署指南建议“举证责任必须由申请人和缔约国当局共同承担”。这似乎是正确的做法,因为无国籍人士往往无法提供大量(甚至任何)书面证据来证实其主张。联合国难民署《无国籍人保护手册》(遗憾的是委员会 Viber 手机数据 并未采用)也认可了这一理解,该手册指出“[在无国籍认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和审查人员必须合作获取证据并查明事实”。

国籍不明与无国籍状态

委员会指出,根据1961年《无国籍公约》,各国有义务“尽快确定儿童是否不属于无国籍状态,以免延长儿童国籍不明的状态”。委员会再次依据联合国难民署的指导方针指出,此类期限“不应超过五年”,在此期间,这些儿童应“与公民儿童平等地享有人权(例如健康和教育)。”

赵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

亦非特例。相反,这是一个存在缺陷的制度造成的结果,该制度使 限制数据的使用 成千上万的人陷入法律困境。根据联合国难民署2011年的一项研究,有9万人的民事记录被描述为“国籍不明”,其中包括1.3万名儿童,其中许多人出生在荷兰。例如,截至2016年9月,“‘国籍不明’记录总数为74055人,其中包括13169名10岁以下儿童”。尽管荷兰提交了一份关于无国籍身份认定程序的立关于赵先生民事记录 法草案,但委员会强调,该草案不符合国际标准,因为它未能确保“被认定为无国籍的人获得居留许可,以充分享有其[根据《公民权利和 墨西哥电话号码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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