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就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第2918/2016号来文,CCPR/C/130/D/2918/2016)发表了意见,认定荷兰在一名儿童的民事记录中登记“国籍不明”,侵犯了该儿童的国籍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4.3条),阻碍了该儿童作为无国籍儿童获得国际保护,也不可能获得荷兰国籍。
背景
该案件涉及一名儿童丹尼·赵(Denny Zhao)的申诉。他于2010年出生于乌得勒支,母亲为21岁的中国公民。赵先生的母亲本人未在中国户籍登记,因此无法获得中国公民身份证明。2004年,15岁的她被拐卖到荷兰,并被迫卖淫。最终,她逃脱了绑架者并向警方报案。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警方未能成功,她的临时居留许可被吊销,其身份被改为“非法外国人”。
尽管赵先生的母亲多次尝试
在荷兰和中国),但仍无法提供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缺乏)国籍,而荷兰法律要求将赵先生在民事登记中的记录更改为“无国籍”,(包括获得国籍的权利)。在一项行政上诉裁决中,荷兰中部地区法院强调,这些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而荷兰当局没有义务进行调查和确定无国籍身份。荷兰国务委员会确认了这项裁决,它承认有权获得国际保护的个人因立法漏洞而落空,但拒绝填补任何此类漏洞。在所有申请和上诉均被驳回后,赵先生和他的母亲住在一个为年幼的孩子设立的未成功庇护寻求者设立的中心,几乎没有与荷兰 电报列表 社会接触,并且一直面临被驱逐出境的威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4(3)条赋予公民取得国籍的权利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决定中首先重申了儿童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4条享有特殊保护措施的权利,包括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关于儿童获得国籍的权利,委员会援引了其关于儿童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1989年),其中指出:
各国应采取切适当措施
包括国内措施和与其他国家合作,确保每个儿童出生时均拥有国籍。为此,在国籍获取方面,国内法不应允许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无国籍父母所生子女,或基于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国籍状况进行歧视。
虽然委员会承认第24.3条的目的是防止儿童因其缺乏国籍而受到较少的保护,但它并没有 要在公寓中注册孩子,您需要 暗示各国有义务赋予在其领土内出生的每个儿童国籍。事实上,各国——至少是先验地——有权决定谁是或谁不是国民,这已是国际法中一项长期确立的规则(参见《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法》 ,第24页)。虽然这项特权并非绝对,但国际法设定了各国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
正如《一般性意见》所指出的,其中一项限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不歧视义务,例如,该义务适用于国籍的获得方式。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作为授予其国籍的主要标准,那么它就不能歧视单身母亲所生的子女和已婚夫妇所生的子女,也不能歧视无国籍父母所生的子女和其父亲为特定并触发国际和国内法 国籍人士所 墨西哥电话号码 生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父母的民事和国籍身份变得无关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