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规则允许对战斗员和军事目标使用致命武力。要合法实施攻击,必须遵守攻击时的预防措施、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因此,就事实错误和国际人道法而言,我们的探究可以如下:如果攻击者在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和措施核实目标的性质后,追击该目标,并真诚地相信自己正在攻击战斗员/军事目标,但后来发现该目标实际上是平民,那么该攻击是否仍然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同样,如果攻击者在追击军事目标时预计会造成一些平民伤亡,并且他在比例原则分析中已将其适当考虑在内,但攻击后发现平民伤亡远超预期,,这是否仍然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简而言之,区分原则或比例原则方面的事实错误是否排除了这些规则可能被违反的可能性?
需要明确的是
我这里谈论的是普通的、“普通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而不是战争罪。上文中我们提到,一个诚实但不合理的错误会免除个人对战争罪的刑事责任(尽管对于较轻的、基于过失的国内犯罪,此类责任可能仍然存在)。然而,不存在战争罪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一个诚实但不合理的事实错误必然会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具体规则,例如,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7条第2款第1项,在攻击时采取一切可行预防措施的义务,特别是尽一切可能核实被攻击的目标既不是平民也不是民用物体的义务。换句话说,这些规则包含了客观合理性的要求。
因此,难题在于,当致命武力是因诚实且合理的错误而使用时,是否构成违 WhatsApp 号码数据 反国际人道法?据我所知,尚无任何国际人道法规则专门处理此问题。但这些规则的整体架构,例如《第一附加议定书》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中所载,似乎暗示着,如果所有规则都得到尊重,平民的误杀,无论多么不幸,都不会本身违反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明确允许各国在明知平民伤亡的情况下误杀平民,只要预期平民伤亡符合比例,而又要求各国对因诚实合理的事实错误造成的死亡承担责任,且所有可行的预防措施均已得到遵守,这多少有些自相矛盾。
虽然我确信此类误伤平民的事件相当常见
但专门针对这些问题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却很少。大多数针对国 算项目的回报特别 家战时平民死亡事件的批评(以及这些国家的应对措施)都涉及死亡确实源于某些违反国际人道法规则的行为,例如未能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昆都士医院袭击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向受敌对行动影响的平民提供赔偿的实践有限,包括因目标选择上可能诚实合理的错误而导致的损失,但此类赔偿且 英国电话号码 与攻击所获得的 通常是基于恩恤金原则,不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美国的做法)。这似乎支持了以下观点:因诚实合理的事实错误而导致平民死亡的袭击不被视为违反国际人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