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架乌克兰客机在德黑兰上空被击落,伊朗在否认数日后终于承认了这一悲剧。这促使我思考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讨论美国空袭苏莱曼尼的合法性时就已经萦绕在我的脑海中。国际法究竟如何处理国家代理人在错误或事实失误的影响下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例如,伊朗防空官员击落一架民用飞机,误以为他击落的是一枚美国巡航导弹;或者,一个国家根据不完善的情报信息,认为另一个国家遭受了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武装袭击,而后来发现根本没有发生过这样的袭击,于是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国际法是否提供了合理一致、连贯且公平的规则来应对此类情况?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概括这些规则?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是碎片化的、特定于具体情况的?
在某些国家更是屡见不鲜
——是警方误以为某人对他人构成威胁,但实际上该人并未构成威胁,却对其使用致命武力。
我所熟悉的大多数国内法体系在其刑法中都包含事实错误规则或原则。这些规则,无论是基于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通常都会区分诚实错误(纯粹基于使用武力者的主观信念)和合理错误(基于某种客观行为标准进行评估)。在大多数国内法体系中,事实错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在其他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但国内法很少对侵权行为中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此明确,这与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更为相似。
我无法声称自己对这个话题做过真正全面的研究,但在我看来,国际法文献中存 电报列表 在着巨大的空白。我们究竟该如何处理国际法各个不同分支领域中的事实错误,尤其是当这些错误涉及使用致命武力时?我们是否满足于我们所提出的任何正确解决方案?
系列由三部分组成的文章甚至并非试图填补这
一空白——与其说是试图填补,不如说更像是一个话题的开端。如果读者能在评 许多品牌利用社交媒体与大型零售商竞争 论区提供更多例子,或提出任何其他想法,我将不胜感激。在第一篇博文中,我将简要探讨国际刑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是如何处 英国电话号码 理使用致命武力时的事实错误问题的。第二篇博文将探讨使用武力法(jus ad bellum )下自卫时的事实错误问题,并以1988年美国海军文 森斯号驱逐国内法律体系早已处理 舰击落伊朗航空655航班的事件为例进行研究。第三篇也是最后一篇博文将对乌克兰国际航空公司752航班在德黑兰上空被击落一事提出一些结论和初步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