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取是引发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行为

在本文中,我随意但有目的地选择关注作者为分析引发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行为而探讨的众多问题中的两个,即:俘获作为一种可能引发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行为,以及是否有必要确定交战意向以将某种局势归类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在本书的结构中,第一个问题是问题二关于引发行为性质的子问题,第二个问题是问题六关于交战意向必要性的问题。这样的选择是有意为之,因为这两个主题也是我在自己的研究中处理过的主题,但是是通过不同的视角,即国际人道法适用的时间范围。

 

杰米拉·卡隆在其著作中指出

 

仅仅俘获外国士兵并不会自动引发国际武装冲突。尽管文献数量不多,但不断重申任何被外国军队俘获的士兵都必须享受《日内瓦第三公约》的保护(即使其原籍国和拘留国之间没有其他敌对行为),卡隆女士非常成功地证明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进行分析可能会得出另一种结论。她最有力的论据之一是,她指出,如果没有其他敌对行为,战俘身份的整个制度就毫无意义。事实上,战俘不能仅仅因为参与敌对行为而受到起诉的规则,或规定在实际敌对行为结束时必须释放战俘的规则,在没有伴随 WhatsApp 号码数据 俘获行为的敌对行为的情况下,都是没有道理的。甚至,从逻辑上讲,仅仅俘获外国战斗人员就会引发国际武装冲突,这可能会导致荒谬的推理。虽然令人信服,但此处提出的论点至少引发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与外国士兵被俘直接相关:如果这种俘虏行为引发了国际武装冲突,即这些战斗人员的原籍国决定与拘留国发生敌对行动,该怎么办?根据杰米拉·卡隆的结论,这些士兵是否只有在这些敌对行动构成国际武装冲突时才受到《日内瓦第三公约》的保护?或者他们是否会事后受益于《日内瓦第三公约》的保护条款,从被俘那一刻起?此外,如果可以理解卡伦女士关于俘获外国士兵的理由,那么俘获和拘禁外国平民又如何呢?这是第二个问题。在没有发生过敌对行为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普通拘留和受国际人道主义法管辖的拘留?即使根据作者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目标属于例外情况,从而无法得出国际武装冲突是由这次俘获引发的结论,难道真的不存在平民不受《日内瓦第四公约》保护的情况吗?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拘禁或指定居住地是为了实施该措施的国家的安全利益,我们认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应该适用于这些情况,这些情况本身就是两国之间敌对关系的迹象。相反,难道不应该是 广告格式变得更加丰富 拘留的目的,即安全,以及有关人员作为特定第三国国民的身份,在本案中起决定作用吗?

交战敌意是否是引发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必要条件

 

正如杰米拉·卡隆 (Djemila Carron) 所强调的以及我在其他地方所讨论的那样:

“传统上,敌对情绪表现为‘宣战或其他正式声明’,而国际人道法则力求在确定其适用的开始时间时,忽略任 新加坡电话列表 何立场的表达。这一法律分支对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施加的义务[…]导致它们[有时]否认任何此类冲突的存在,以逃避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因此,任何试图发现敌对情绪的尝试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与实地情况不符的声明或立场的阻碍。因此,尽管使用这一概念表面上很有吸引力,因为它似乎有助于识别有关国家之间的敌意,但其不良影响使得恢复这一概念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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