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日对格德利卡峡谷铁路桥的袭击

我不知道有相反的例子(但我很想知道),一个国家因诚实合理的错误杀害了平民,并承认其对造成的损害负有法律责任。我们似乎都更关注那些即使是诚实的错误,但其行为并不合理,或者可能适用国际人道法以外的国际法规则的例子。我能想到几个这样的例子,其中许多来自1999年北约轰炸塞尔维亚的行动。我们简单来看两个。

一架北约飞机向桥梁(合法的军事目标)发射了一枚精确制导炸弹。飞行员没有意识到有一列火车即将通过桥梁,炸弹击中了火车。桥梁仍然屹立不倒。目睹这一幕后,飞行员向桥梁的另一侧发射了第二枚炸弹;然而,火车仍在行驶,再次被第二枚炸弹击中。至少有10人丧生。显然,发射第二枚炸弹的决定比第一枚更令人反感,第一枚至少可以被视为一个无心之失。

这是否合理是个更难回答的问题

——为什么不更严格地检查火车通行情况,或者等到没有火车通行的夜晚再发射呢?)北约明确将此次袭击解释为失误或意外,但并未向受影响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无论是慰问金还是其他方式。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检察官最终拒绝就此事件提起诉讼(见检察官为决定可能的起诉而成立的委员会的报告,第 62 段)。

其次,1999年5月7日,一架美国B-2轰炸机摧毁了中国驻贝尔格莱德大使馆。机组人员认为他们的目标是附近的南斯拉夫联邦供应和采购局,显然是因为使用了过时的地图,所以他们袭击了大使馆(参见前南问题国际法庭 手机号码数据 检察官报告第80段及后续段落)。我们假设这个错误说法是真的,尽管它在中国和塞尔维亚(仍然)被广泛否认。这里的问题是,这个错误虽然可能是无意的,但很可能并不合理,因为有很多可行的预防措施可以避免它。而且,美国确实向受袭击影响的中国公民和中国本身支付了财产损失赔偿金,尽管它竭力强调,它支付的赔偿金是出于恩惠,而不是承认法律责任(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此处和此处)。

由此分析得出的结论是

国际人道法似乎可以免除因诚实且合理的事实错误而对平民或民用物体使用 消极情绪和不愿意进一步沟 致命武力的行为。诚实但不合理的事实错误则不予免除,因为它们必然会违反国际人道法关于预防的规则。

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IHRL)在同一问题上的规则类似,但更为清晰明确。本案的典型案例仍然是欧洲人权法院的“麦肯诉英国案”。英国特种空勤团(SAS)特种部队在直布罗陀击毙了数名爱尔兰共和军恐怖分子,因为他们 英国电话号码 的上级告月日对格德利卡峡谷 知他们,恐怖分子对他人生命构成了迫在眉睫的威胁,因为他们可以远程引爆汽车炸弹。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这种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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